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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为加快定海城区旧城改造步伐,规范拆迁直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住户享受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行为,根据《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09)48号)及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现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二、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8月1日《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的公房。三、下列公房不列入按房改政策出售范围:(一)产权未定或尚有产权纠纷的;(二)属于需落实私房政策的;(三)两户以上合住的;(四)因情况特殊,不宜出售的其它住房。四、公房现承租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房改政策申购所承租的公房:(一)1999年1月1日前已租住该公房的;(二)户籍为定海城区非农业户口;(三)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四)承租人及配偶未享受任何房改政策待遇的;(五)承租人拥有私房的,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五、公房现承租人在租赁公房期间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解除租赁关系的,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应依法腾退公房。六、拆迁范围内公房出售价格按拆迁协议签订当年房改成本价结合房屋折旧、房屋地段、承租人工龄等系数确定,低于房改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出售。七、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售房收入纳入房管部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直管公房改建、维修、改造。拆迁区域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不再交纳房改维修基金,拆迁安置新房的,应按规定交纳商品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八、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拆迁区域内公房的,必须与拆迁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相关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房管部门应告知公房承租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自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购申请,并填写《舟山市公有住房出售申请审批表》。承租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二)受理和审查房管部门在收到承租人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申购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明确作出同意按拆迁方案签约并及时搬迁的意思表示,由房管部门向承租人出具授权签署拆迁协议的委托书。(三)签约承租人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在二个月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不签约的,视作放弃参加房改。承租人签约后,由房管部门填写《舟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结算表》。(四)审批房管部门将《申请表》和《结算表》提交房改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承租人按批准的金额交纳房款。(五)登记申请人将房改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请人出具的委托拆迁人办理房改房产权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委托书等移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提交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九、承租人放弃参加房改的,由房管部门另行调配公房。十、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改证明的,房管部门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并终止公房租赁合同。十一、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定海城区拆迁直管公有住房落实房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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