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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房管局、各县(区)住建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243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联系人:市住建局住房处沈波,联系方式:2283126。舟山市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方案根据《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243号)的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舟山当前实际,现制定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房屋征收拆迁、预售销售、物业管理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通过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确保不发生预料之外的突发事件,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偶发性、非热点的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因出台新政策或者落实不力引发的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各项不稳定因素,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工作范围(一)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不规范引发的社会问题。(二)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因各项权益引发的涉众型矛盾纠纷等。(四)保障房住房分配使用不合理、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五)群众投诉、举报可能引发不稳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各县(区)住建局应在8月10日前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县区的房地产领域不稳定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全面部署开展专项维稳工作。(二)组织实施(2017年8-11月)一是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区)住建局在8月10日前牵头组织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完成对拆迁安置项目、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各类物业管理项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由企业填报《企业自查表》(附件1)。二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区在8月20日前摸清辖区内存在社会矛盾纠纷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在建项目、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物业管理项目的数量、分布、规模等基本情况,建立排查情况档案。重点排查以下几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楼,或在交楼时因保修期内出现建造质量问题、楼盘降价引发业主要求批量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导致开发项目停工等引发涉众型矛盾纠纷;2、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物业小区管理不到位,产生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引发涉众型矛盾纠纷等;3、旧城改造及房屋征收部门因对项目拆迁安置面积、征收程序、补偿金额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及大量的群众信访事项。针对排查发现问题和有群众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分类登记建立合账、确定专人负责跟踪,及时介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各方力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各县区住建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信息,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各县(区)房地产领域风险隐患报告表》(附件2)报送省厅和我局。同时要积极联系信访、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稳控及舆情监测和引导管控工作。(三)探索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根据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各县区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针对维稳过程发现的问题,将专项治理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完善监管措施,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巩固专项维稳工作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几点要求(一)落实责任。各县区要落实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维稳工作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为工作第一负责人,相关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领域的分管领导为第二负责人。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本辖区发现的不稳定问题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二)认真做好政策出台评估工作。要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同时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各县区制定新政策,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出台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可暂缓出台或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后再出台。(三)及时总结汇报。从本月开始到十九大会议结束期间,建立月报制度,对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整治情况、问责处理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等进行汇总,会同《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28日前上报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附件:1.《企业自查情况一览表》 2.《各县(区)房地产领域风险隐患报告表》 3.《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010关于印发《舟山市进一步做好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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