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会计集中核算推行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03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4〕238号,温政办〔2004〕2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扩大财政支出覆盖面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和推行财政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现代电子信息网络为依托,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作用,对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符合远程记账条件的单位,逐步实行远程记账管理模式;对未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将直接实行远程记账管理。 二、在不改变市会计核算中心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会计凭证改由核算单位通过市会计核算中心远程记账网络系统编制。实行远程记账管理模式的,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集中支付,审核后的原始会计凭证退回核算单位,由核算单位报账会计按规定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三、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支付项目和用款进度,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市会计核算中心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必须简化资金支付流程和操作手续,保证预算单位用款及时、便捷。 四、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必须认真初核原始单据,严格把关,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通过市会计核算中心远程记账网络系统传送记账凭证,确保准确、规范、按时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五、市会计核算中心在做好现有会计核算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同时,要逐步扩大核算范围,及早全面实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性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使我市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不断深入。 六、因客观条件暂缓实施远程记账工作的核算单位,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规定,其当年会计核算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市会计核算中心保管一年;期满后,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核算单位统一保管。 七、建立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体系,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体系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实施科学、规范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和推行财政集中支付改革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市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促廉政的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要求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积极推行财政集中支付改革。 附件:2005年第一批财政集中支付单位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05年第一批财政集中支付单位名单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 市财税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劳教管理所 市地税局市地税局鹿城分局 市地税局瓯海分局市房管局 市文保所市纪委 市规划局市规划行政督查大队 市规划局鹿城分局市规划局瓯海分局 市规划局龙湾分局市中心区规划管理分局 市规划局生态园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市土地监察支队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市农科院市外办 市统计局市外经贸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科技局 市水利局市文化局 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