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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金华市财政局2016年4月11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运用国库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财政资金支付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事中信息系统监控及事后原始凭证核查相结合,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所进行的监管工作。第三条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市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和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日常事中审核、事后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执行核查工作情况对内报告和对外通报制度;(三)会同各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四)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五)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六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的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做到真实、合法、有效;(三)对市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四)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与市财政局建立互动监管机制。第七条代理银行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定,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应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五)按市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八条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过程进行监控、核查。重点是标准型单位及非标准型单位的授权支付部分、预算单位的其他支付部分,实行日常事中实时动态监控,事后根据支付信息要素抽取重点进行监督核查。审核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项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第十条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一)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1.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2.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3.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计提基金是否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的标准;4.报销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5.支付采购资金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6.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依据是否充足、手续是否规范;7.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情况。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三)其他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事项。第四章 综合核查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或疑似问题,采取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形式上采取日常事中实时监控核查和事后专题核查。(一)电话核查。对授权支付业务的日常监控核查中发现疑点问题,市财政局主要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市财政局可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查。(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四)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市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事中警示。违规行为属于理解偏差、操作性失误,支付方式为授权支付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法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市财政局向违规单位指出错误原因,将违规支付申请退回单位进行修改更正或者作废,当场开具《退回受理支付业务单》,督促单位及时纠正,并提出警示。(二)书面警示。违规行为属于违反上文第十条规定的,或对于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且纠正又不及时的,由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提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书面处理意见,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三)整改通报。对于市财政局提出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核查工作不配合,拒不采纳处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局提出严重警示并下达整改通报,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同时将违规情况向预算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有关业务处室进行通报。(四)处罚处分。对于不在规定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并予以通报。(五)改变支付审核流程。市财政局对事后动态监控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改变单位所有资金的支付审核方式,全部实行事前见单审核。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反上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送达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市财政局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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