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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温市计价费〔2002〕139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秋季起调整市区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学费:普通高中,市区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省一级重点中学由每生每学期1000元调整为1500元,省二级重点中学由每生每学期1000元调整为1350元,省三级重点中学(含市级重点中学)由每生每学期1000元调整为1200元,一般高中由每生每学期700元调整为1000元;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技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报市教育、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二、住宿费:普通宿舍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公寓式宿舍按宿舍等级收费,由学校提出,报市教育、计划(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三、代管费:包括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仅限于省教育厅审定的音像教材)、作业本费、讲议费、班会费等5项内容,单独立账,按学期收取,学期结束公布账目;并向学生开具清单,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四、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校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为加强对贫困学生的扶助,学费收入的10%上交市教育局,专款用于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对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的子女入学免收学费)。五、学校在执行新收费标准之前,必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教育事业支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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