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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特陶集团部分职工有关职业病复查鉴定问题意见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20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4〕59号,温政办〔2004〕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关于特陶集团部分职工有关职业病复查鉴定问题的意见》(温劳社工伤〔2004〕32号)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特陶集团部分职工职业病复查鉴定问题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市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入开展“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活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温劳社工伤〔2004〕32号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二、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主管单位,应切实组织好该部分职工的职业病复查诊断、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再次申请复查的有关审核等工作。三、该问题具有特殊性,市各有关单位既要主动服务,提供帮助;又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把好审核关。二○○四年四月十三日主题词:劳动 鉴定 批复抄送: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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