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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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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28日 有效性:失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温劳社〔2002〕14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贯彻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停止使用原公费、劳保医疗药品目录和其它过渡性药品目录。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市、区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理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三、下列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目前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国家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须自理5%,其它医疗待遇暂维持现行规定不变,待公务员医改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不自理;(三)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理5%,再按温社险〔2000〕17号文件精神办理;(四)享受统筹待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药品目录及自理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乙类药品的自理比例。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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