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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市南湖电镀厂和市南湖电镀有限公司立即关闭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南湖电镀厂、市南湖电镀有限公司:经市环保局现场查实与报告,你们两家企业自2007年3月17日限期治理以来,未能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市南湖电镀厂和市南湖电镀有限公司限期治理的决定》(嘉政发〔2007〕27号),厂区清污分流和废水达标纳管未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和酸性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尚未治理改造,对周围河道污染未能清理恢复,并未在限期治理期满后提出申请验收。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关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通过法院对你单位实施强制关闭措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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