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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市政园林局:   你局温政园〔2004〕348号请示悉。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授权你局负责温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内的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活动。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在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我市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批复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审改办,鹿        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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