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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甬委金办〔2024〕4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甬易办”平台将资金拨付给各有关单位。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监督工作。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股权投资机构不重复享受。第十六条本办法提及的“接受投资”或“投资时长”计算口径为自被投企业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且投资款到账之日起。第十七条本办法在统计有宁波市内国有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额时,需按照机构设立时约定的宁波地区返投比例扣除相应金额,计算口径为“股权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宁波区域非上市企业投资额×(1-股权投资机构中宁波市内国有机构的出资份额占比×约定的返投比例)。涉及多个国有出资主体且返投比例要求不同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第十八条投资金额以被投企业实收投资款为准。由注册在宁波市内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申报的,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宁波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实行合并核算;由注册在宁波市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申报的,按照“一基金一主体”原则,实行独立申报及核算。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市对区(县、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的奖励事项,奖励总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度市对该区(县、市)的新增统筹额。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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