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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物业保修金缴交问题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你中心《关于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物业保修金缴交问题的请示》温物资﹝2010﹞15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物业保修金是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浙江省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缴交的对象为: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从二个办法规定的内容上看,有着明显的区别,《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交纳。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必须要履行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规定条款,建设单位如不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将受到行政处罚还要交纳滞纳金。而《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是选择性,非强制性条款。因此,具体按以下要求把握:村委会组织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联建房,其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你中心应当向村委会宣传其重要性,积极引导村委会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经宣传村委会仍不愿意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应当出具报告,明确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由村委会自行负责解决的,可不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特此批复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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