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9日绍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2014年4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指导思想1.4工作原则1.5适用范围1.6事件分类分级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2.1.4各成员单位职责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2.4现场指挥部2.5应急工作组2.6专家组3 应急准备3.1预案准备3.2值守准备3.3联动机制3.4应急救援队伍3.5科技准备3.6物资装备准备3.7应急资金准备3.8安全防护4 预防、监测、预警4.1信息监控与报警4.2预防4.3监测4.4预警4.4.1 预警分级4.4.2 预警发布和终止4.4.3 预警响应4.4.4 预警支撑系统5 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5.1.1 Ⅳ级应急响应5.1.2 Ⅲ级应急响应5.1.3 Ⅱ级应急响应5.1.4 Ⅰ级应急响应5.1.5 特殊应急响应5.2信息报送与处理5.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5.2.2 报告内容与方式5.3应急处置5.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5.3.2 先期处置5.3.3 现场指挥协调5.4现场控制与处置5.5应急监测5.6污染处置5.7响应升级5.8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5.9应急终止5.9.1 应急终止的条件5.9.2 应急终止的程序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6.3调查评估6.4奖惩7 应急保障7.1通讯保障7.2装备物资保障7.3队伍保障7.4交通运输保障7.5资金保障7.6技术保障7.7医疗卫生保障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8.1宣传教育8.2培训8.3演练9 附则9.1预案管理与更新9.2预案实施时间9.3预案的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体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级响应、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3)科学管理,分类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生态、核放射性等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各部门(单位)的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及社会影响。(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监察队伍,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建立平战结合和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当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的,环保部门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1.6 事件分类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其中事故次生类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等次生的;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含饮用水水源地)、大气、土壤、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自然灾害引发类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大气等污染。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特殊情况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应对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分析总结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启动与终止应急响应指令,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应急响应,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1.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委、市气象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消防绍兴市支队、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等部门(单位)组成。2.1.4 各成员单位职责(1)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对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环境评估;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协助主体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3)市发改委:参与制订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整治方案。(4)市经信委: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和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6)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8)市国土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9)市建设局:负责市政管网破损或人为破坏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污染物排入市政管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10)市建管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11)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港口、码头、航道及所辖管理公路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辖内突发环境事件公路现场的抢修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12)市水利局:负责制订并实施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包括紧急引水、配水、节制水、换水等;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提供流域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资料;负责水利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13)市农业局:负责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农作物、水产等受污染情况;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14)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理;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种群大批死亡、物种受到破坏等情况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15)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救护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16)市安监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参与制订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17)市旅委: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18)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的气象预测预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19)市水务集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制订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组织并监督城市污水收集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必要时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提供供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20)市燃气集团:负责燃气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1)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订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22)高速交警绍兴支队: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开展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23)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须服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2)组织编制、修订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制订、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3)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4)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5)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6)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7)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8)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9)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10)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11)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和组建现场指挥部;(12)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3 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建立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订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区域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2.4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指事故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水务集团、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上海铁路局杭州货运中心绍兴经营部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绍兴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单位)间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部门(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2.5 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组成,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县(市)环境监测站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3)调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5)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6)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7)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环保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通稿和情况通告,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2.6 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领域的专家组成我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办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职责:为绍兴市中长期环境安全的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的进展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3 应急准备3.1 预案准备市级及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环保部门(机构)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分级制订完善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3.2 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应急值守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的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3.3 联动机制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保机构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3.4 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培训和演练。3.5 科技准备(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市环境风险专业数据库,加强常态化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3)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突发辐射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5)研究制订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3.6 物资装备准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3.7 应急资金准备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环境应急办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3.8 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4 预防、监测、预警4.1 信息监控与报警(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传报。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2)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3)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与110、119联动。4.2 预防(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区域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健全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污染的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市、区、县(市)、市直开发区、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备案和演练。(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均应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实施环境风险评估。(5)加强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十二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等建设;开展重点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制度,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研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等软件。4.3 监测(1)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4.4 预警4.4.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并启动相应预警。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地市界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区县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4.4.2 预警发布和终止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照《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3〕171号)执行。红色及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境应急办提出预警审报,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政府、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权市环境应急办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4.4.3 预警响应预警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相关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发展方向、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级别。(4)责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5)调集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工作所需。(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常识和信息。(7)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8)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9)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当情况证明已不可能发生环境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宣布解除预警。4.4.4 预警支撑系统(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的建立;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建立行业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体系。(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生态安全数据库、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协调指挥信息化。(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4)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5.1.1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应对;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环境应急办提出请求,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5.1.2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报市应急办备案,并采取以下措施:(1)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情况。(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3)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4)信息发布。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拟定信息通稿,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5)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部门(单位)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6)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响应建议。5.1.3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政府。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与省环保厅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省环保厅支援。(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5.1.4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5.1.5 特殊应急响应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5.2 信息报送与处理5.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相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部门(机构)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部门(机构)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环境应急办和同级政府,市环境应急办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节假日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环保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部门(机构)应当在30分钟内上报市环境应急办和同级政府,市环境应急办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节假日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市环境应急办应按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办接报后,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需要参与处置和救援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5.2.2 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和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5.3 应急处置5.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5.3.2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应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5.3.3 现场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3)组织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订应急救援处置方案。(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到位。(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鸣锣吹号、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渠道,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通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7)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5.4 现场控制与处置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污染现场实施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5.5 应急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及周边敏感区情况,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5.6 污染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7 响应升级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事发地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或其他相邻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按规定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5.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新闻办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环境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办通报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开展工作;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4)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故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5.9 应急终止5.9.1 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恢复到常态水平。(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恢复到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5.9.2 应急终止的程序(1)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专家组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2)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结束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上级卫生等部门提供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秩序。6.2 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参加环境应急处置的专职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6.3 调查评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及时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环保部门(机构)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以及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6.4 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应急保障7.1 通讯保障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场各应急救援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7.2 装备物资保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应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7.3 队伍保障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环境风险企业应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处置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之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部门作为环境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重点保障危险化学品泄漏、饮用水水源地等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环保部门应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和环境应急监察队伍,依托专业企业组建社会救援队伍,组织招募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7.4 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法配备应急车辆,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市环保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7.5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7.6 技术保障市环保局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确保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7.7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进行事故现场消毒、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8.1 宣传教育市、县两级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宣传主管部门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8.2 培训市环境应急办应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8.3 演练建立环境应急演练制度,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总体部署,组织环境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人员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环境应急办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各级环境应急办和各环境风险企业应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9 附则9.1 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环境应急办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9.2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日颁发的《绍兴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55号)同时废止。9.3 预案的解释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名词术语解释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