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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10〕244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市出台并调整了针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了市级财政的扶持力度,调动了各区、县(市)的积极性。为统一全市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区、县(市)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强市和区、县(市)两级联动,形成管理合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各项扶持企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按下列原则安排: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他区级企业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二、各类奖励政策涉及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奖励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的,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各园区、功能区、基地的考核性、示范性、荣誉(称号)性奖励,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属“园中园”、“一园多区多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1年内最多享受1项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除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先进单位奖励,同一项奖励政策,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3.经市政府批准对企业进行荣誉性、示范性奖励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4.其他对企业的各种奖励,按第一条规定的资助比例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已有的奖励政策可暂时保留现有的资金安排方式;新出台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时,应对奖励政策从严控制,确需出台奖励政策的,必须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奖励政策。三、2007年下划的市级企业,在过渡期内视同市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为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从2011年起取消下划市级企业过渡期,一律按区级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四、以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仍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区分别承担。五、按规定需各区、县(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在企业上报项目资助和奖励时,各区、县(市)须承诺和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各区、县(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至企业。对未承诺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六、前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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