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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范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及相关活动,保障城市桥涵安全,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市管城市桥涵包括大型桥梁(含高架道路)、带电梯的人行天桥、带电梯的地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区管城市桥涵包括中小型桥梁、不带电梯的人行天桥、不带电梯的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二、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有关施工作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三、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作为市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各城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做好区管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管理工作。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各城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作为区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同时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村道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市建委、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四、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桥梁投影面积加上两侧外延距离的区域。城市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的两侧外延距离分别为120、80、60、30米。涵洞的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涵洞投影面积加上两侧外延30米的区域。                                                                                           城市隧道、地道等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设施投影面积加上周边各延伸60米的区域。五、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施工作业的,应事先征得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河道疏浚、采砂等影响河势或河床稳定的施工作业;(二)挖掘、打桩、地下管线铺设、爆破、采石、取土、降水、地基加固等可能影响桥涵基础结构的施工作业;(三)平均荷重超过150KN/m2的大面积堆物等增加桥涵载荷量的其他活动;(四)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涵的施工作业。六、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30日向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及施工作业相关资料(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对可能影响桥涵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邀请专家对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该设施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开展施工作业及相关活动的,由该设施的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协议。七、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二)施工作业的工程名称和施工时间(包括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三)安全保护实施方案;(四)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五)城市桥涵沉降、位移等检测措施;(六)检测资料报送要求;(七)城市桥涵损坏赔偿责任;(八)该设施的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八、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对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和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向该设施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报送书面检测报告,同时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市政设施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实施加固处理措施。九、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城市桥涵开展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并定期向该设施的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报告城市桥涵相关情况。十、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逐步建立城市桥涵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准确反映城市桥涵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为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数据服务。十一、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建立城市桥涵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并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十二、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并造成城市桥涵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规定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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