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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杭政函〔2009〕168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精神,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政发〔2009〕48号文件明确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市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二、在省政府出台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和降低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上,我市决定再暂停征收和降低8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暂停和降低标准后,有关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酌情予以保障。四、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doc:1.省政府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2.杭州市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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