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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精神,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应对入世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市管干部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主管外事的领导审批;非市管干部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市外办审批。二、市政府原规定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承办部门市外事办公室及各归口审核部门的职责分工、审核程序以及专用申报表格均不变。三、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我市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时,采用会签形式,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不再另行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四、为提高办事效率,市各归口审核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因公出国、赴港澳报批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市外办收到初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呈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或转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五、有关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外办负责制定。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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