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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7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1997〕119号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安置标准通知如下:一、城镇干部职工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55-65平方米;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为65-75平方米;处级干部和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75-85平方米;厅(局)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和具有正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人员为95-110平方米。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公有住宅每套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本企业职工住房情况确定。小型企业领导干部为65-75平方米;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为75-85平方米;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85-95平方米;特大型企业领导干部为95-110平方米。亏损或存在住房特困户的企业,领导干部暂不调整住房。三、为便于统一标准,我市各类住宅建筑面积在包括阳台面积后,可扩大5平方米。阳台面积均按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四、新建住宅,有条件的每户可装电表(一户一表)、水表、煤气表,并设置电源插座、电话插座、有线电视接口、铝合金门窗,厨房间设集中排油烟井道,分户门设防盗门,单元底层设防盗门和信报箱。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适合不同对象居住的住宅建设,并按标准控制住宅设施配备和装修。领导干部住房调整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市管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其住房面积、资金来源须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纪委审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住宅分配,须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批分期予以解决。本住宅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全市城镇干部职工的建房、购房、分房均按此标准掌握。我市原定的和各县(市)、区自定的干部职工住宅标准一律停止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补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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