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企业优惠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09〕287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与用途(一)资金来源。1.市财政预算拨款;2.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3.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4.其他资金。(二)资金用途。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正版正货”承诺创建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活动资助;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等资助与奖励。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一)资助对象。1.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二)申请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3年内;(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1)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对本市开放的公益性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设立在工业功能区内的行业协会。(2)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建立专利数据库,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3.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国家专利代理人培训费用资助: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实际支付其培训费用的个人或单位。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其他奖励:(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3)在区、县(市)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年企业专利授权量排名全市前十位的乡、镇(街道)(年专利授权量负增长的不予奖励)。三、资助奖励标准(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1.发明专利: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500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2.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000元。4.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每件专利资助8000元,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以上涉外专利资助每件仅对在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授权给予资助。(二)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标准。对专利数据库建设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标准。专利代理人资格培训费用资助按实际培训费用50%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予以资助。(四)奖励标准。1.对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2.对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对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对年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100件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专利授权量首次超过500件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前十位的乡、镇(街道),一次性各奖励1万元。四、资助奖励资金申领程序(一)受理机构。国内专利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外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申请奖励和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二)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申领程序。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4)法人组织申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国外授权专利以及PCT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或申请文件。2.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拨付程序:(1)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助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2)各区、县(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汇总上季度申请资助项目并附申报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3)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第2个月下达资金发放通知,并将资助资金下拨到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5)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个人携带专利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6)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3.国外授权专利和PCT专利资助资金拨付程序:(1)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2)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前汇总上季度的申请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发放通知;(3)法人组织携带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证明,并开具收款收据后领取资助资金;个人携带专利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领取资助资金。(以上证明须与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4)市知识产权局在资金拨付手续完成后,在专利证书背面加盖资助专用章。(三)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资金申领程序。1.申请资助的专利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专利数据库建设费用资助申请表;(2)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3)建设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下达资助通知书。3.建设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后,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助资金。(四)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资金的申领程序。1.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代理人培训考试费用资助申请表;(2)专利代理人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及相应劳动合同、培训费用复印件;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下达资助通知书,发放资助资金。3.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开具收款收据。(五)奖励资金的申领程序。1.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1)获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市知识产权局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下发奖励通知书,发放奖励资金。3.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开具收款收据。(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1.提供材料不齐全的;2.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外专利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五、资金管理(一)专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专款专用。(二)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三)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全额退回。拒不退回的,取消其今后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者,在其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前,暂停其申请资助和奖励资格。六、其他资助管理(一)申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青少年申请专利申请费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软件登记费用、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正版正货”承诺创建活动及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等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企事业单位奖励资金、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资金,以及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项资助资金、专利申请费用等资助资金和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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