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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11〕9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要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计划的70%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应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备案。(三十八)市政府建立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各县(市)房屋征收的考核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六、关于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三十九)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四十)本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二○一一年九月六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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