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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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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确保其依法、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工商企业登记有关条例办法,现就做好全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工作原则,按照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标准,切实做好已开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二、登记方式尚未办理法人登记、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等不同性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登记:(一)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办理工商登记。(四)由宗教团体或经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创办的养老机构,有独立场所、相关的配套设施和从业人员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专门的养老设施。对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养老服务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纳入规范管理。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是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协调和指导;人事编制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指导,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等主办单位要集中力量,按照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二)做好分类管理。要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等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登记。各地在遵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条例办法精神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有序推进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303号),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各地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工作要求在3月31日前结束,并将登记工作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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