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2012〕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实施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并积极探索推进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组织、审计等部门另行规定。(三)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乡镇(街道)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查处抄告、信息通报等配套制度,坚决遏制各种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超过一定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重大违法用地案件被国家或省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等情形的,对当地政府及责任人实施约谈警示直至追究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和任务,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等情形的,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实施约谈警示直至追究责任。(四)推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切实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有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在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原则指导下,结合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省、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蔬菜基地建设为重点,稳步探索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基层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扶持粮食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生产。(五)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广泛开展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把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地建立村级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发保护耕地的长效机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公报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四、制定完善耕地保护政策措施(一)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制度,建立以日常监管为主的长效机制,做到补充耕地方案“即批即查”。以批次为单位,在一定时限内由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组织自查,并出具自查结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结果累计作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并在当年适时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实施抽查,对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地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受理该地区农转用和征地审批。(二)强化临时用地和违法用地复耕。各地应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范围,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行为。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项目,用地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地复耕协议,书面承诺按时保质完成复耕,并参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预制场、搅拌场、堆场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如因施工要求确需打桩,应事先制定桩基回拔预案,确保复耕时拔桩到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原则上应实施表土剥离并在复耕时回填;鼓励村民代表(承包人)参与复耕监管、验收。各地应切实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复耕力度,复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畴;强化违法占用耕地复耕质量监管,复耕质量由区、县(市)农业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未完善手续、未及时复耕或复耕质量不达标的违法占用的耕地,均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三)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新增设施农用地,应经区、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农业、建设等部门集体论证后方可批准,并要根据城市(城镇)规划实施进度,合理控制经营年限。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增设施农用地,区(县、市)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基地、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基地、菜篮子基地确需兴建必要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应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及耕作层保护方案,在通过铺垫预制板或支柱架空等技术措施确保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经区、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部门集体论证同意后方可批准。设施农业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签订复耕协议,书面承诺按时保质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还应参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设施农用地审批规范,根据不同的设施用途、建筑形式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占地面积、建筑限高、地面铺设、架空间隙等具体建设要求。市级指导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要求,尽快启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积极创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实现耕地集中连片,改善耕地水利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做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保护。切实加强标准农田建设、置换和占补管理工作,逐步将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置换到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并同步配套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工程,达到既切实保护耕地,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的目的。(五)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林业、水利、农业和土地开发整理关系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积极推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注重新增耕地质量建设,确保垦造耕地质量。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合理集聚,推动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积极探索市内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使用途径,增强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能力,确保我市后备资源紧缺地区耕地的占补平衡。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此件可公开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