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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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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以“三改革、一化解、一建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综合改革下一阶段工作,按照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明确乡镇职能定位。乡镇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等规划,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抓好基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做好民政事务、救灾救助、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二)规范设置乡镇机构,实行编制总量控制。乡镇机构设置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职能定位,统筹考虑,优化整合,综合设置。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职能归口设置若干个综合办事机构。对目前仍以农村工作为主的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可参照乡镇的设置办理,具体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提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按照乡镇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一般为7-9人,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可增加1-2人,人口相对较少的应减少1-2人。对现行乡镇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以进行适度精简,精简的行政编制仍用于各县(市)、区,也可以在总编制内进行余缺调剂、重新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现有乡镇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整合,将社会公益职能整合归并后统一设置若干个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推向市场。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设置要同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避免交叉重复。确定乡镇事业编制要打破按条条定编的传统办法,可在原有乡镇事业编制总规模内,由各地按新核定后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重新核定。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类的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项目招标、委托代理、政府服务采购等方式,通过一定的市场主体进行,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县(市)、区涉农街道的机构改革参照乡镇机构改革办法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乡镇行政区划作适当调整的建议,使乡镇布局更为合理。各县(市)、区应根据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转岗、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因机构调整需分流的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具体分流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过前阶段的改革,我市“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经费投入稳步增长。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力度,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要更多地承担起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县级财政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向农村倾斜。县级政府要着力解决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停征后产生的教育经费缺口问题,不得低于我市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农村义务教育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最低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二)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积极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促进城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鼓励城镇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扩大和普及十五年教育。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继续享受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努力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切实保障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待遇,提高边贫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标准。根据农村发展实际和农村教育发展需要,深化农村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加强新课程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和培训方式,切实培养能真正服务于农村的各类人才。三、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要求,立足乡镇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设定过渡期,逐步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对中心镇和经济发展中等以上的乡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县(市)、区财政保障其基本支出需求,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的体制模式。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支出项目和支出范围,上一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委托乡镇承办事务的资金,充分考虑乡镇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共同公共事务乡镇分担资金的比例,逐步取消地方性专项补助对乡镇财政的配套要求。逐步推行“乡财乡用县管”,不断创新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提高乡镇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四、加强乡村两级债务管理乡村债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要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一)认真开展债务核查,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在分清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计划。市、县各级财政都要制定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制定严格控制新债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债务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处理。(三)稳步推进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村级债务历史形成的多,化解难度大,必须下大决心加快化解。各级政府要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各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需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村级债务的监督管理。五、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支持村级组织的力度,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产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生产公益事业不断发展。(一)建立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运转的补助办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财政专项补助制度,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市里重点对市级集体经济薄弱村进行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力度。各部门要继续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自我造血”功能。(二)推进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规范村级组织的议事决策程序、运行规则和村级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村级组织运行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和民主监督程序化,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依法加强村集体资产、建设工程、经济合同等管理。(三)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村级生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完善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投入主体的作用。村范围内进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环境卫生改善、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遵循村民自愿、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则,在村内可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和规定标准执行,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农村综合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变革。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农村综合改革责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自觉服从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县(市)区的检查指导。各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在年内基本完成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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