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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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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已连续六年逐年下降,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当前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部分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生产工作可控性不强,预警性较差,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全市仍有相当多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机构、编制不明确,队伍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缺乏、不稳定,保障不够有力,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是各级政府对量大面广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有生力量,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文件都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和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工作目标要通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都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任务、监管人员、经费装备和考核机制五到位,确保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各行政村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主的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网络。同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优良、业务过硬、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如下: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上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加强监管力量各乡镇(街道)应设立承担安全生产监管及相关工作任务的专门的独立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安监所或公共安监所。机构和人员统一归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管理。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数、经济总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每个乡镇(街道)必须配备3名至5名(含)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中人口较多、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配备5名(含)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若干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选调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安监所接受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三)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进一步改善装备条件,保障落实相应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执法、交通、通讯、安全保护、信息处理、应急救援等装备和设施,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实行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细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列入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五)不断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岗位职责,树立干净干事、廉洁执法的风尚,树立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监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各项监管制度,不断提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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