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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22〕48号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不超过15家的入围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其中中小企业或非制造业组织原则上总计不少于5家,并向社会公示。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市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议。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审议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其中中小企业或非制造业组织原则上总计不少于 2家。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优胜奖”拟授奖建议组织。(七)审查表决。市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查相关材料,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并确定“优胜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八)公示。市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审委审查。(九)批准公布。市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五、激励及经费(一)市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6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优胜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二)资助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三)获奖组织应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四)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优胜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优胜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优胜奖”的组织,再次获得“优胜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占当年奖项名额。(五)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质量奖项,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500万元、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各级政府质量奖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六、推广与应用(一)市评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市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一)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市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所获奖项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五)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号)同时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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