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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杭政办函〔2019〕70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市行业协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有关市行业协会推荐。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三)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市评审办应当书面反馈资料评审情况。(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市评审办经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组织合议提出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六)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后,由市评委会召开审议表决会议,对评审情况及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七)公示。市评审办将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八)批准公布。市评审办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予市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五、奖励及经费(一)市政府对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三)获奖组织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相关工作。(四)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提名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占当年奖项名额。(五)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提名奖300万元)和200万元(提名奖150万元)奖励。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六、推广与应用(一)市评审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市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二)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三)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四)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七、监督管理(一)由市市场监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二)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三)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应当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市评审办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由市评审办适时开展抽查。(四)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五)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六)评审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市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八、附则各区、县(市)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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