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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范围为: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上溯   水域下游,取水口沿新塍塘下延至小圩里;   陆域上下游,沿新塍塘两岸纵深。   石臼漾水厂水源生态湿地:新塍塘以北、雁泾港以南、昌盛路以西、义庄河以东,面积为1738.1亩。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上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反修港,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至乍嘉苏高速公路;沿北郊河,从新塍塘交汇处上溯至杭州塘。   水域下游:沿新塍塘,从一级保护区下界下延至栅堰桥;沿北郊河,从新塍塘交汇处下延至东升西路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含一级保护区)。   (三)准保护区   水域沿新塍塘,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至银江娄;沿反修港,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至高照桥。   水域支流,主河道延伸。   陆域上下游,沿两岸纵深(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为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石臼漾水厂水源保护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同时,在一级保护区内需遵守下列特别规定:(一)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必须拆除;(二)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船舶和车辆进入。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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