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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嘉兴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专家聘任、日常管理、组织活动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第四条  入选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四)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或者熟悉其他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在某一领域享有较高声望的技术人才。 第五条  专家库人选,由下列单位推荐:(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二)有关国家机关;(三)有关社会团体、党派;(四)法律服务机构。第六条  市法制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遴选,形成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聘任。入选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在聘任期内,因故解聘或辞聘的,应当交还聘任证书。第七条下列立法活动,应当邀请专家参加并提出咨询意见:(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规章立项;(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议和解释;(三)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听证、论证;(四)市政府立法评估、清理;(五)省政府征求本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六)其他有关立法活动和有关法律问题。第八条 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第九条 立法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及时获取有关立法信息;(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三)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获取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二)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三)不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立法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  向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邀请参加有关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二)组织立法项目课题和专项问题研究;(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征求书面意见;(四)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参加会议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专家;召开临时会议或者紧急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专家。对专家的咨询意见应当作详细记录。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对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有关咨询意见、建议,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对专家库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市政府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对专家在咨询时提出的意见,应当适时反馈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嘉政办发〔2016〕5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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