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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社保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嘉政办发〔2022〕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1号)中规定的:“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执行”(后嘉政办发〔2017〕47号文件调整为“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8%执行”),统一调整为“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0%执行”,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17〕47号文件同时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嘉政办发〔2022〕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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