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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社保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1日 政策文号:嘉政办发〔2017〕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计提标准由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71号)中规定的:“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5%执行”,统一调整为“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8%执行”,提取的社会保障金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嘉政办发〔2017〕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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