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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8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优待安置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调动广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应征积极性,圆满完成2008年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的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对2008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优待安置政策明确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批准招收士官后,给予每人2.2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并由批准入伍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办理入伍手续后发放1万元,其余部分在次年年底前发放完毕),户籍在嘉兴经济开发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经费由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放。二、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退役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后,要求回原单位的,应当复工、复职。三、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的士官,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按规定减发安置补偿金;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等处分或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享受优待安置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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