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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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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划拨供地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调整市区土地划拨价款标准(见附件)。现将标准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项目,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二、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标准。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征地有关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本划拨价款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确定的各区片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停止执行。对政府投资的特殊公共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自行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划拨用地项目建设的(包括开发区、园区完成征地拆迁土地供给区域所属国有投资公司划拨用地项目),可不征收划拨价款,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利用城市拆迁或储备等土地,拆迁补偿、收购储备等实际成本高于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的,可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三、严格划拨价款确定的审批管理。本划拨价款标准执行后,市区所有划拨供地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所在区片划拨价款标准缴纳划拨价款。对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划拨价款标准的划拨用地项目,以及利用城市拆迁或储备等土地,按实际成本确定划拨价款的项目,其划拨价款标准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土地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征地补偿、土地报批等土地取得成本变化状况,市政府可适时调整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四、严格划拨价款收支管理。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划拨供地项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土地所在区片的划拨价款标准,及时缴纳土地行政划拨价款。土地行政划拨价款由国土部门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件:1.衢州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2.衢州市区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二○一○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衢州市区土地行政划拨价款标准表区片 所在区域 范   围 划拨价款标准(万元/亩)区片Ⅰ 主城区 东至衢州机场—衢化路,南到浙西大道,西至衢江—江山港、北以衢江为界 60 西区 东至衢江—庙源溪,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西接线,南至常山港 区片Ⅱ 新火车站站前区 东至衢化路,西至江山港,北至浙西大道,南至新浙赣铁路 55 开发区商住区部分 东至白沙溪,南至新浙赣铁路,西至衢化路,北至衢州机场 区片Ⅲ 衢化区、上洋专业市场区、开发区白沙功能区 东至乌溪江,南至规划外环南线,西至市新园区—新浙赣铁路—白沙溪,北至新浙赣铁路—衢州机场 40 徐家坞片区 东至高速公路东接线,南至衢江,西至庙源溪,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 区片Ⅳ 开发区工业区、高新园区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部分,包括乌溪江以东开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和衢州高新园区规划建设区范围等 30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划拨价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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