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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政策文号:衢政办发〔2017〕4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明确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出租汽车,推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二)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市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应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三)建立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巡游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根据城市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按照巡游出租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建立巡游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巡游车运力投放,各县(市)应事先制定投放方案(包括投放数量、方式、经营区域等),组织听证,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具体运力投放工作按辖区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三、深化巡游车改革(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衢州市区原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一次性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按照剩余经营年限折算(不足1年不予计算)退还预缴部分。2.实行经营权期限制。衢州市区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期限统一为6年,原核定的车辆经营权经营期限不变。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每年评定考核等级。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对新增巡游车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车辆经营权。3.完善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收回车辆经营权。(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1.规范经营承包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2.确定合理的承包费标准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运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金标准。(六)理顺运价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过渡到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七)促进行业转型升级。1.推动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按照“互联网+”的思路,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提高运营效率。推广使用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2.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3.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巡游车驾驶员资格条件。申请巡游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除符合《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条件外,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八)规范网约车发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衢州市贯彻实施的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门结合衢州实际情况确定,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提醒、告诫。(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责任和其他相应社会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车辆须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经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等有关部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鼓励、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互助形式的小客车合乘。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招呼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车站、交通枢纽、商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候客区域,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查处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六、加强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衢州市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十五)完善制度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章及标准规范,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十六)维护行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按职责落实维稳责任。对改革中的决策要从行业稳定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上不增加行业负担;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和谐司企关系,落实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工作。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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