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权力规范、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阳光工程”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建设廉洁政府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政务公开为重点,以“阳光工程网”为主要载体,以“一库三平台”建设为主要内容,按照“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要求,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绍兴提供有力保障。二、重点任务1.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阳光公开。继续做好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2014年市级及各区、县(市)都要开展政府预决算公开、部门预决算公开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2.专项资金阳光监管。除涉密项目外,凡直接分配明确到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受益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其分配政策、程序和结果均应公开并接受审计。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查推进。重点公开社保基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专项资金、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等的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项资金阳光监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农办、市民政局、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单位〉)3.行政审批阳光公开。公开各部门(单位)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公开工作。建立和开放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信息库,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单位〉)4.执法阳光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制订清晰合理的执法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行使职权,杜绝随意性执法。全面公开执法事项,按照执法与管理、办事与办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和执法依据、过程、结果等全面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权力的运行流程。(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5.司法阳光公开。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均需公开。扎实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表扬、管理等级调整、减刑等信息在司法所内的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责任单位:市司法局)6.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阳光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搭建公开平台,推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透明运作,体彩、福彩运作过程和使用结果公开,并定期接受审计。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会员监督渠道,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廉洁高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红十字会)7.公共资源交易阳光监管。完善统一规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不良行为公示、合同备案等进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严肃查处暗箱操作、非法交易和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8.城乡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阳光公开。推进城乡建设阳光规划,确保城乡规划调整决策科学、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深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房屋征收阳光工程建设,推进土地利用性质变更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标准、结果等信息公开。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阳光工程建设,做到采矿权出让和采矿权许可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及时公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9.国有企事业单位阳光运行。规范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行为,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的现代企业决策和管理体系。规范国有产权阳光交易,根据“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而规范”的原则,国有产权按规定进场交易,做到产权交易公开、透明。规范工程项目阳光建设,做到运行过程公开化、建设管理规范化、项目管理信息化。推进服务类、设备设施类以及大宗物资阳光采购,实现采购行为规范化、过程阳光化和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10.民生领域重要事项阳光公开。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阳光监管,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巩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成果,在全市所有区、县(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零择校。扩大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范围,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延伸扩面。扎实推进中小学校“阳光食堂”建设。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阳光监管。推进减轻企业、农民负担阳光行动。抓好收费公路阳光收费和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使用。推进公务员阳光招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阳光招聘,确保考录工作公正、公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三、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抓好“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工作。政府负责“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合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取得实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落实相关责任,认真部署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完善公开平台。全面规范行政权力目录库和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权力运行工作平台、电子监察平台等“一库三平台”建设,从决策、审批、监督、执行等环节入手,按行政权力分类将权力事项及运行流程导入行政权力目录库。在全市已建成“阳光工程网”的基础上,统一技术标准、公开要素、安全保障等,全面提升网站品质,做到公开形式通俗易懂、公开内容具体实在。3.加大公开力度。依据及时、便民、有效原则,围绕“阳光工程”建设的十方面重点任务,不断深化拓展,制订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凡是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在市“阳光工程网”、单位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上公开,实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制度性工作长期公开、特殊事项根据需要同步公开。推动“阳光工程”建设向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拓展,向乡镇、基层站所延伸。4.强化督促检查。把“阳光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切实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公开诉求,让群众更加有序有效地参与“阳光工程”建设,自觉接受群众评价。加大督导和问责力度,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在“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公开或假公开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