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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配合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波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行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简称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和客运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和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二、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主要通过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三、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一)燃油附加费的执行时间和标准。根据我市地域范围内出租汽车营运实际,以零售90#汽油为燃油代表品,确定其基准价格为3.70元/升。为便于实施,燃油附加费以每载客车次0.5元及其倍数为计价单位。具体办法为:以基准价为基础,当燃油代表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0.5元/升,并持续两个月时,可加收每车次0.5元的燃油附加费;达到或超过1元/升,并持续两个月时,可加收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以此分段类推。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上涨幅度不到0.5元/升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相应取消或降低燃油附加费。 (二)为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当燃油代表品价格虽有较大上涨,但在六个月时间内达不到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条件时,按照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交〔2005〕145号文件精神,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并实施减征客运附加费方案,当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即停止减征客运附加费。   (三)加收、减少或取消燃油附加费的执行时间等具体实施方案,由嘉兴市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燃油附加费实施前,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局向社会公告,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四、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一定地域范围内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人•公里。 (二)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在现行道路客运班车基准运价的上浮幅度内难以疏导时,可收取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燃油价格回落,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具体实施办法、时间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实施。 (四)市内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包括农村客运)的燃油附加费,参照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基价标准,根据我市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际情况,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改革城乡公交客运票价的通知》(嘉计物〔2003〕3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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