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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 政策文号:杭交发〔2014〕44号 有效性:失效
索引号:
002489567/2014-2474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交发〔2014〕44号
成文日期:
2014-03-21
发布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信息化、无线电、交通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17-2014-0001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3-21 11:11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87











市运管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办法》,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工作。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3月21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通过建立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经营权再配置机制,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导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和谐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关于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失效之规定,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经营权再配置。(二)坚持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导向原则。以经营权期满再配置为契机,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舒适、便捷的出行需求。(三)坚持尊重历史,稳中求进原则。充分尊重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实际利益,确保行业总体稳定,科学设置经营权再配置条件和要求,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三、配置条件和经营要求(一)经营者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再配置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和要求:1、具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者持有经营权二年以上;2、经营权到期前五年,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获评A级以上的次数达考核总次数的50%以上的;3、承诺实际出资缴纳有偿使用金和购置营运车辆的;4、承诺遵守驾驶员日最高班费限额规定并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的;5、承诺按规定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车载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市民卡刷卡装置等设施设备的。(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配置: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经营权期满再配置申请的或不符合前款配置条件和经营要求的;2、经营权期满车辆在核定经营期限内,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获评B级3次以上(含)的;3、因经营纠纷等原因,发生非正常上访损害行业形象的;4、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停止出租汽车经营的;5、未按规定如期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金的。四、经营期限和有偿使用金再配置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核定为5年,有偿使用金按照普通出租汽车5000元/年(无障碍出租汽车、新能源出租汽车按原标准)标准,逐年缴纳。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获评AAA级的,全额免除获评当年度有偿使用金。五、申请程序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再配置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于经营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完成再配置申请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权再配置,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行政合同》。六、其它(一)经营者应当遵守服务承诺,规范经营关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二)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经营权有偿使用行政合同》,如出现违约的,依法追究责任。(三)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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