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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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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台发改价格〔2016〕281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分类污水处理费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浙价资〔2014〕128号)规定执行。二、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为0.95元/立方米,工业污水为1.80元/立方米,其中高污染工业为2.2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1.40元/立方米。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同类同价计收。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用(排)水时间起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1日附件: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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