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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有效性:失效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
0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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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企发〔2015〕2号)有关规定,现将《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28日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服务现代化湾区建设,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充分发挥台州港口资源,推动“以水促港、以港促产、港产联动”提高综合运输效率,促进我市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条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物流企业“弃陆走水”,从而提升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的专项资金,为期三年(2019-2021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范围。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使用管理。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绩效评价,会同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第四条扶持对象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海门港区从事港口物流及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港口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第五条扶持标准(一)对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船舶经营人,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二)对船舶经营人新开辟内贸航线,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的,分别给予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助;(三)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海门港区出港的,给予货运代理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给予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报关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四)对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以上部分,补助80元/标箱。企业符合多项市级补助条件的,实行“从高”原则。2019年的补助期限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六条 申报材料(一)《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原件;(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三)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四)集装箱业务相关统计报表、原始单据及其他印证材料。(五)申报材料应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全,复印的资料需清晰。第七条申报程序(一)每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集装箱业务相关港口装卸企业、货代企业、船公司、报关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二)申请企业每年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不得多头申报。第八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扶持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通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扶持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扶持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金额单位:万元申报企业(盖章)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企业类别(打√)□港口企业在台州港经营集装箱业务起始日期年 月——  年 月□集装箱货运代理企业年 月——  年 月□内贸集装箱航线船运公司(船舶经营人)年 月——  年 月□报关企业年 月——  年 月企业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金利润资产负债率申报年度集装箱业务情况外贸集装箱(重箱)标箱 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箱量(重箱)标箱 新开辟集装箱内贸航线航次情况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航次情况企业负责人承诺你本单位申明提供的本次项目申报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若有虚假、遗漏、错误,责任自负。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发展改革委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财政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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