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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台州市政府《关于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收费站设置的请示》(台政〔2018〕5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19〕9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通知。二、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健跳、浦坝港、桃渚、头门港、头门港南、台州东(椒江)、台州(路桥)、温岭北、温岭东、温岭南等10个收费站。三、台州湾大桥及接线工程为政府还贷项目,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为浙江台州市沿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路收费期限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我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相关规定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附件: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和里程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台州湾大桥及接线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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