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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一)自2024年11月30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本岛区域(含长峙岛、朱家尖、鲁家峙)通行。(二)自2025年11月1日0时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三、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四、其他(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L车辆同等有效。(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三)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3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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