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招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
资金管理
所属地区:浙江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3日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
一、总则:明确资金定位与管理原则
为规范省级水利资金使用,浙江省财政厅联合省水利厅修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于水利重大专项、重大工程、一般项目及管理任务,实施期限三年,到期绩效评价后动态调整。
管理遵循 “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原则,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与资金监管,省水利厅牵头项目审核与绩效评价,市县部门承担项目储备、实施及资金拨付责任,确保 “资金跟着项目走、绩效跟着资金走”。
二、支持范围:分层分类精准发力
重大专项与工程:包括骨干排涝、大中型水库新建扩建、引调水工程等,按核定投资 30%-50% 补助,山区 26 县项目提高至 50%,海塘安澜工程按专项细则执行。
一般水利项目:涵盖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 1 型 600 万元 / 座)、水土流失治理(50 万元 / 平方公里)、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按定额标准结合任务量、绩效因素分配。
水利管理任务:以奖代补支持工程运行管护、水旱灾害防御、水利信息化等,依据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安排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兼顾公平与效率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绩效补助等方式:重大项目按投资比例补助,一般项目按任务量与绩效挂钩,管理任务按考评结果奖励。严禁用于城市景观、人员经费等非水利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需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重大项目需省级规划依据,一般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省级于 11 月底前预下达 70% 资金,预算批复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市县需在 60 日内分解落实并公开信息。
四、监管与绩效: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省级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开展重点抽评,结果作为预算调整依据;市县负责绩效自评与运行监控,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对预算执行滞后、存在违规问题的项目暂停补助,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申请。
《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 2020 年旧版,标志着浙江水利资金管理向 “精准化、绩效化、规范化” 迈进,为水安全保障、生态治理等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