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招商引资

【2024年浙江招商】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
所属地区:浙江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构建全周期管理框架
为强化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推动区域商贸流通与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制定《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聚焦 “公开透明、精准聚焦、讲求绩效” 原则,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开展绩效评价以动态调整政策。

《办法》确立 “财政部门 + 商务主管部门” 协同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分配、资金下达及绩效管理;省商务厅牵头项目申报、合规性审核及监督检查。市、县两级部门承担项目储备、真实性审核及资金拨付职责,资金申报单位需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合规推进。
二、四大支持方向:锚定商务发展核心领域
《办法》围绕 “贸易、投资” 双轮驱动,划定四大重点支持方向:

商贸流通高效畅通:聚焦流通体系建设、内需消费提振,支持消费新模式培育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创新。
国际贸易稳中提质:涵盖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出口信保补助、进口贴息等政策,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外贸新业态及数字贸易。
招大引强突破:强化外资项目引进,支持地方招商引资,打造内外资集聚高地,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
高水平走出去: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提升境外投资合作水平。
三、差异化分配机制:兼顾统筹与精准
专项资金采用 “因素法 + 项目法” 双轨分配模式:

因素法:针对省市县联动领域,综合考量工作任务、绩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县(市)分配资金,突出全省统筹与动态调整。
项目法:通过竞争性遴选确定示范项目,聚焦 “以点带面” 领域,择优支持储备扎实、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明确补助标准及实施路径。

《办法》严禁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非专项用途,确保专款专用、规范安全。
四、全流程管理:从申报到绩效闭环
申报与审核:省级部门于每年 10 月底前启动申报,市县初审后提交省级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引入中介机构与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分配方案。
资金下达:省财政厅于 11 月底前预下达不低于 70% 资金,预算批复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同步明确使用方向与绩效目标。
使用与监管:市县需建立项目储备库,优先支持库内项目,重大项目可预拨资金并清算;结余结转资金按规定回收统筹。
绩效管理:省级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抽评结果作为预算调整依据;市县负责绩效自评与运行监控,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五、政策衔接与实施保障
《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取代 2018 年印发的《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标志着省级商贸财政资金管理进入精细化阶段。未来,浙江将通过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持续优化资金配置,为外贸稳规模、外资扩增量、内需促升级提供长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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